孩子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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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22219-7-O-3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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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汉坤(证)字[2025]第22219-7-O-3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孩子王股份”)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
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召 开 ; 公 司 已 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运
粮河东路 701 号孩子王 D 栋 3 楼会议室召开。鉴于公司董事长汪建国先生因公务安
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由董事侍光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
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96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4,943,74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55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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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H 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规则(草案)的议案》
 案》
 案》
 议案》
 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781,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73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6.8185%;反对股数7,00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2.6753%;弃权股数15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62%。
   回避表决情况:无。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382,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93%。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3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5261%;反对股数6,32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4779%;弃权股数1,2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1,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960%。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10,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86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62,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75.6186%;反对股数6,833,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2.1183%;弃权股数6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631%。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38,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86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7067%;反对股数6,80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2.0341%;弃权股数6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592%。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13,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2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6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6284%;反对股数6,807,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2.0328%;弃权股数7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388%。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373,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9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25,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4969%;反对股数6,334,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5038%;弃权股数1,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993%。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15,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7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67,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6322%;反对股数6,301,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3973%;弃权股数1,2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705%。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24,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73%。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76,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6636%;反对股数6,29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3646%;弃权股数1,2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718%。
   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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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74,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2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26,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8232%;反对股数6,74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1.8367%;弃权股数7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401%。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79,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7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3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8397%;反对股数6,235,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1837%;弃权股数1,2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7,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766%。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22,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88%。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73,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6546%;反对股数6,738,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1.8121%;弃权股数78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334%。
   回避表决情况:无。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62,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1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4,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7853%;反对股数6,27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3112%;弃权股数1,2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5,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035%。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43,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6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95,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7251%;反对股数6,764,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1.8959%;弃权股数7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2,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790%。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63,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7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7902%;反对股数6,250,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20.2303%;弃权股数1,2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9795%。
   回避表决情况:无。
外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64,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8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6,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7928%;反对股数6,736,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1.8033%;弃权股数7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4039%。
   回避表决情况:无。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80,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41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32,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8436%;反对股数6,184,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0176%;弃权股数1,2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9,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1388%。
   回避表决情况:无。
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5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4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03,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7488%;反对股数6,688,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1.6486%;弃权股数8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1,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026%。
   回避表决情况:无。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60,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2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2,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7779%;反对股数6,688,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1.6486%;弃权股数7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735%。
   回避表决情况:无。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37,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45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89,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的75.7047%;反对股数6,211,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1063%;弃权股数1,29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1889%。
   回避表决情况:无。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66,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42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418,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7989%;反对股数6,192,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0.0439%;弃权股数1,2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1,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1572%。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415,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9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67,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6322%;反对股数6,742,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1.8240%;弃权股数7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437%。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3,213,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5716%。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213,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1364%;反对股数6,887,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2.2921%;弃权股数7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716%。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千秒诺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侍光磊、蔡博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
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67,367,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6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3,318,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75.4766%;反对股数6,80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22.0179%;弃权股数7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055%。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李卓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吴一尘
                                 _________________
                                      黄思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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