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5-074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东方国信大
厦 7 层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管连平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8 人,代表股份 299,795,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3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8,782,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35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4 人,代表股份 11,012,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6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6 人,代表股份 25,830,69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817,71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4 人,代表股份 11,012,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67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管连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32,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09%;
反对 5,11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67,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8167%;弃权 24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79,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67%;
反对 5,11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4,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8186%;弃权 1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484,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50%;
反对 6,111,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7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04%;
反对 5,855,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76,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2.6673%;弃权 19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604,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5%;
反对 990,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2%;弃权 2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38,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63,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15%;
反对 5,13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17%;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98,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8662%;弃权 20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46,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56%;
反对 5,14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8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9115%;弃权 2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8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76,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8%;
反对 5,121,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5%;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1,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8290%;弃权 1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75,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5%;
反对 5,122,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0,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8325%;弃权 1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7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49%;
反对 5,121,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09,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8279%;弃权 19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469,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33%;
反对 5,12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9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04,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8399%;弃权 2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赵迪、栾正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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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