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立科密: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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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
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
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
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
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
金和募集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
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
余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
内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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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
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
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及测算;
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
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四)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
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五)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六)负责及时向证券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
明性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将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委托理财计划
及方案、拟委托理财机构的资质评估等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
  (二)董事长结合公司财务部、审计部以及董事会秘书意见作出审批决
定。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理财方案中金额大小以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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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等进行综合判断,决定后续审议流程。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
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司已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已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
投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财务总监确定公司理财业务的购买额度、
范围及期限等,财务部负责组织及管理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每一笔理财购买及赎回情况等,确
保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操作合法合规,必要时,可提前沟通理财相关情况。
  (四)委托理财投资期间,财务部应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
行进展,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
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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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报告的委托理
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应确保
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或相关责任人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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