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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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
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
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
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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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弃权。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获取选票数达到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
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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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1)获取选票达到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且人
数等于或者小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获取选票达到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人
数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
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但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实施
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
“过”、“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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