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立科密: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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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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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
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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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
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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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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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
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
以客观评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后,
公司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业流程做客
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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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 任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
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需提前三个月
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
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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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
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
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及时完成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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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
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能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
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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