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
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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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之
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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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
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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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
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
(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 1 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
营业收入高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低于 1 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
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
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
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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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
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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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