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 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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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
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
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
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
赁、票据贴现等。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五)权衡资本结构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六)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确保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及中长期融资规划和
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实施债务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
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督;
  (三)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实施;
  (四)审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重要债务性融资活动;
  (五)对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实施权益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根
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投向、
并购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议
案并根据审议情况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战略、预算情况与资金现
状等因素,编制年度融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资本结构、融资额度、融资形式、
预计融资成本、期限、资金用途、潜在融资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三章 融资决策管理
  第九条   权益性融资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
会批准。股东会批准后,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   债务性融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每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发展需要和内部自有资金情
况,提出融资方案,经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董事会审议。融资方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预算贷款总额内进行审批,财务部负责具体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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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务性融资方案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预算外或超预算债务融资,
应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发行股票、债券等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外,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
序发行。
  第十二条   融资所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融资如属关联交易行为,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融资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融资管理实行融资、资金运用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融资
单位对融资活动指定融资活动执行人,做到权责分明,确保融资方案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情况和融资资金运用状况应按月送达公司财
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
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
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当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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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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