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
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
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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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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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
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本制度所指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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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
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
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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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
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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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
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
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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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
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内
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
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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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