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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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避免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避免以
支付管理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并避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应避免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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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应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
门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能够被公司接受且具有
明确的有利于公司经营行为的证据,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
关联交易。不应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独立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
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如有必要,可要
求公司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
建立防范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及时整改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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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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