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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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经过相关合规审议程序后决
定其相关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发放。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及考核奖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考核奖金。
  (一)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
定。
  (二)考核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
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
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
并审核确认。
  第八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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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考核奖金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因公司经营效益、发展战略或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需要对本制
度所规定的薪酬方案进行调整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至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调
整变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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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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