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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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致: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森赫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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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发布了《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
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
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
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96,29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3.5772%,均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平台参会。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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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议案 2.01、议案 2.02 为特别决议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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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96,2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96,2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96,2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表决结果:同意 196,2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表决结果:同意 196,2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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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96,2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3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表决结果: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表决结果: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表决结果: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表决结果: 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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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96,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6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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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伟影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张晓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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