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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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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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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TCYJS2025H1860 号
致: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红相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红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红相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
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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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商务营运中心 16 号楼 10 楼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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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4 人,持股数共计 94,153,584 股,约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 18.5152%。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7
名,代表股份共计 6,216,375 股,约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 1.2224%。通过网
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9,734,884股,反对555,275股,弃权79,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73%,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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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9,786,584股,反对553,575股,弃权29,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8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99,779,884股,反对544,975股,弃权45,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21%,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99,779,784股,反对545,075股,弃权45,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20%,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99,740,584股,反对546,575股,弃权82,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72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99,720,084股,反对559,675股,弃权90,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25%,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99,763,884股,反对546,775股,弃权59,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6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00,012,384股,反对298,675股,弃权58,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37%,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00,016,484股,反对292,575股,弃权60,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7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99,727,084股,反对610,575股,弃权32,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95%,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100,035,384股,反对304,575股,弃权3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67%,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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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议案2、子议案3.01、
子议案3.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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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1860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余晨霄
签署:
承办律师:沈雨齐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