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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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1,2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75.23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81,0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75.0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0,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0.176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250,5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0.05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1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8.7026%;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29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1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7665%。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1936%;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9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8064%。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19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81,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8064%。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19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81,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8064%。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19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1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7665%。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233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8064%。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19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1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5.8683%。反对 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131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8064%。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19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1,1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6.7665%。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3.233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对郑人华先生、冯懿先生补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1,06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36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郑人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 81,06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36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冯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付梦祥、何旭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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