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药业: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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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6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集聚区)古汉中药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通知刊
登于2025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108,922,52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8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8,622,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47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50,300,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04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7 人,代表股份 4,544,6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4,543,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9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985,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37%;
反对 2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4,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47%。
   关联股东湖南赛乐仙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989,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反对 2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8,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47%。
   关联股东湖南赛乐仙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596,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9%;
反对 3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1%;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8,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1%。
   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597,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3%;
反对 3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5%;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1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1%。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刘长河律师、刘渊恺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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