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
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
项;
等;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分别公
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0:00 时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
区延寿寺路凯美特气 212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祝恩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63,856,273 股,占本次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投票表决权总股份的 37.9459%。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
任在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 1,109 人,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70,398,313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4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
的股东代表、审计委员会委员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
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代表一起,在合并统
计相关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议案最终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074,918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52,152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066,256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43,49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053,755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30,989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108,82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6,054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072,507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49,741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804,586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81,82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769,523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6,757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841,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19,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70%;反对 3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33%;弃权 9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7%。
(4)审议通过了《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815,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92,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971%;反对 1,3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870%;弃权 93,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审议通过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823,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00,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950%;反对 3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4%;弃权 9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6%。
(6)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818,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9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438%;反对 1,3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05%;弃权 91,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2,820,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09%;反对 1,3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97,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725%;反对 1,3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89%;弃权 90,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815,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9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031%;反对 1,34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27%;弃权 91,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2,813,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90,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684%;反对 1,3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82%;弃权 9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 同意 332,817,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00%;反对 1,3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9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272%;反对 1,3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885%;弃权 91,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朱志怡 黄靖珂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袁慧芬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