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3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
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8人,代表股份638,397,79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98%。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624,212,17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53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65人,
代表股份14,185,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6%。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36,241,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627,64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627,65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36,219,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27,638,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27,605,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27,63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27,63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27,63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8,35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52,733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986%;反对2,113,64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3%;弃权59,7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钟婉珩律师、刘苹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