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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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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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14 第 0975 号
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沙钢股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33)(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
钢宾馆4楼6号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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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68人,代表股份数为638,397,79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9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股份数为624,21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53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5人,代表股份数为14,185,62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67人,代表股份数为50,526,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1%。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36,34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65%;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65人,代表股份数为14,185,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6%。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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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议案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03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1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2.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4   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议案 2.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3: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议案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36,241,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622%;
反对 2,115,140 股,弃权 41,300 股。
   议案 1.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27,649,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163%;
反对 10,697,361 股,弃权 51,200 股。
   议案 1.03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27,659,0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179%;
反对 10,698,861 股,弃权 39,900 股。
   议案 2: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1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36,219,1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87%;
反对 2,117,440 股,弃权 61,200 股。
   议案 2.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627,638,0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146%;
反对 10,698,861 股,弃权 60,900 股。
   议案 2.0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27,605,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094%;
反对 10,697,361 股,弃权 95,300 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2.04   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627,639,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148%;
反对 10,697,361 股,弃权 61,200 股。
   议案 2.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27,639,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148%;
反对 10,697,361 股,弃权 61,200 股。
   议案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27,637,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3145%;
反对 10,698,861 股,弃权 61,200 股。
   议案 3: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48,352,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6986%;
反对 2,113,640 股,弃权 59,700 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刘苹:
                        钟婉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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