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
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
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
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向董事会报告受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六)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七)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
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
及相关资料和信息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
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独立董事因故缺席时,必须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
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