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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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和《杭州先锋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控股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和运作办法。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
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
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
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八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
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
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
报告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
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
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
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
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
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
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
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
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接受公司
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
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
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
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
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办法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控
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
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
表等。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报告资
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
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
库。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
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
罚。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
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
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投资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应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理、收益分配等
重大事项,应按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经过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
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
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
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
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就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3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亏损;
  (六)遭受 30 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受到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
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
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收到经确认的审计意见书后,应予以重视,并切实组织落实
整改工作,确保审计建议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
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
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综合办归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
的管理规定,并报公司综合办备案。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向对应部门报备、归
档。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
公司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持印章使用申请单到公司印章管理人处盖章。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
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综合
办审稿。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
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综合办存档。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公司法务部协助审查。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招聘,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
司自行招聘。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立社会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
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
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职引导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背
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公司的制度规范等。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
交培训计划,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结,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
确认。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由控股子公司办理和审批。
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上月人员变动表。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
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须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上月人事表格,以便公司人力资
源部统计相关数据。
  第六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政
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实施。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各
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六十七条 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
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十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
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六十九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
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子公司应保证提供给公司的以上文件资料和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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