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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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与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八)一对一沟通;
  (九)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互动易平台。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秘办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
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
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
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四)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六)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
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
务;
     (七)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
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互
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拟定相关回复内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回复。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内容,可视情况报董事长
审批。
  有关信息及投资者提问回复经审核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审核,公
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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