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杭州先
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
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适当的专职人员,专
职审计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审计部设
有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
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拥有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期间
内有关经营管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各项业务数据、工作文件及
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信息技术文档。
(二)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 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提请董事会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审
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在重要购买和出售资产
事项发生后、在重要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在重要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或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
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泄
露秘密或协助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虚报有关情况等违反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规范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