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
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或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
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
办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相应
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细则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