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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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
—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
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
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
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
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董
秘办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对相关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
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
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
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
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
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
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
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
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
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
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
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
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
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
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
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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