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雅股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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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9           证券简称:奥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7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 5 号新
时代广场(二期)1 号楼 1901-1905 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宝章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
表 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 份 数合计 为 43,070,5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43,01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0,328,300 股的 71.2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7,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0,328,300 股的 0.0958%。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75,3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 1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0,328,300 股的 0.029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06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2%;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06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2%;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06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2%;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贺莉莉、孙锦怡律师现场见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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