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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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系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董事会决议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
湖区石林东路 9 号 1 号楼 7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生出席
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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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
行了验证。
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的 49.036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970,8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05% 。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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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402,5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09%;反对 86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656%;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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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1,094,9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0134%;反对 86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89%;弃权 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94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80%;反对 1,324,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81%;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37,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9306%;反对 1,324,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71%;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946,1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85%;反对 1,323,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76%;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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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0,638,5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9361%;反对 1,323,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16%;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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