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3名,代表股份183,185,984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7.74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2,088,7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4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9人,代表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沈锦华先生因工作及行程原因无法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
由公司副董事长黄良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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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2,985,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
反对1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6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896,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9%;反对1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4%;弃权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7%。
表决结果:同意 183,092,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8 %;反对 7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03,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7%;反对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00,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38%;反对 2,669,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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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80,497,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23%;反对 2,66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同意 180,493,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00%;反对 2,671,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04,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5%;反对2,67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83,04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32 %;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杨菲律师、谭美玲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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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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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