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 于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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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5]第 号
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肖宇律师、马欣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恒大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恒
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 8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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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02,239,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0571%。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共 160 名,代表股份 1,366,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5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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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会议无临时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
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3,39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11%;反对 19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0,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202%;反对 19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505%;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3,385,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68%;反对 197,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5,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72%;反对 197,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24%;弃权 2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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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3,363,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664%;反对 226,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4,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32%;反对 226,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06%;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3,393,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54%;反对 196,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4,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885%;反对 196,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73%;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2%。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3,391,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32%;反对 198,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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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2,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02%;反对 198,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456%;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2%。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3,387,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96%;反对 20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8,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94%;反对 20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85%;弃权 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0%。
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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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 帆
经办律师: 肖 宇
马欣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