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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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公司
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广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表股份 205,918,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7%。参会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 人,代表
股份 6,28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8%。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1,917,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5%;
反对 1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2%;弃权
总数的 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944%;反对 1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03%;弃权 1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周文平              陈毛过
                       签署日期: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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