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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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同力日升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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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江苏同力
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
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5:00 在江苏省丹阳
市经济开发区六纬路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65 名,合计持有的股份
数为 118,362,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5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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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5 名,持有的股份数为 116,045,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9.07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 名,持有的股份数为 2,317,10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9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注册地址、增加董事会席位、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248,6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034%;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02,80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5.0671%;反对 114,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928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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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制定、修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子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8,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318%;反对 1,9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8,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318%;反对 1,9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8,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318%;反对 1,9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0,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253%;反对 1,98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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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8,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318%;反对 1,9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8,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318%;反对 1,9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8,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318%;反对 1,9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0,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253%;反对 1,98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8,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318%;反对 1,9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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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8,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318%;反对 1,974,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0,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253%;反对 1,98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6,380,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3253%;反对 1,98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8,241,0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970%;反对 1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8,171,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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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8380%;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173,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398%;反对 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27,50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8174%;反对 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2609%;弃权 6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921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173,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398%;反对 1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27,60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8217%;反对 121,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2566%;弃权 6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9217%。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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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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