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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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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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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经法意字第659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洪伟律师、方泊文律师(以下统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
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9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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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司董事长吴严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
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2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349,597,049股,在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7,100,27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3.4959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437
名 , 所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2,496,7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36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238,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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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
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表决。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投票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63 %。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37 %。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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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08 %。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43,368,65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342 %; 701,40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855 %; 168,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03 %。
上述议案的同意表决票数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员
签名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