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8: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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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维护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
币收付情况,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资产,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以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该类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实现公司资产保
值,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管理的外汇风
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与外汇风险敞口的价
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
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综合考虑。交易规
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规模、海外资产/负债规模等相适应,外汇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海外资产/负债业务的实际试行
期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
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除符合上述标准的交易外,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及管理部门,负责收集
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采购销售情况和外
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求申请,负责外汇衍生品套期
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
查阅金融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文件,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证券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行外汇
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程序和进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经办人员收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
资料,评估后提出建议的套期保值方案,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形成具体交易
方案,履行公司的审批程序。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及期限内,财务负责人负责对财
务部门提交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审
批。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及期限的,财务负责人应组织财务部
门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形成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总经理审核
后,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操作,
并由部门负责人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相关进度。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并进行台账管理,
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
口变化情况,并联合业务需求部门向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
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本期衍生品交易综合损益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五)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将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定期报送证券部,支撑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六)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日常管
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信息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向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经办人
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约定有关外汇衍生品的交易金额、价格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
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当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将相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
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已确认损益及
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资料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与修订。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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