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251 号恒运中心 18 楼会议室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
理解,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而召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许鸿生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
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月 18 日(星期二)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251 号恒运中心 18 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途径和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
计【607,958,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19】%。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2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
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
为准。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发布本次股东会通知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94,24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069】%。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认证,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
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615,253,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89】%。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614,565,835 99.8883% 354,578 0.0576% 332,800 0.0541%
中小股东 6,606,862 90.5764% 354,578 4.8611% 332,800 4.56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合计 614,158,335 99.8220% 760,778 0.1237% 334,100 0.0543%
中小股东 6,199,362 84.9898% 760,778 10.4298% 334,100 4.5803%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负责人:邓传远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