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
市中山北路 2550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市中山北路 2550 号 5 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
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703%;B 股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