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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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公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公告;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公司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海卫镇工业园西区观附南路 258 号召开,由董事长阮立平先生主持。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公司关于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法人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有公司股份 63,890 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
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08,523,798 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431,33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44%。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431,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44%。
综合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知》中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
通过;第 2 项和第 4 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第 4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统计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53,641,4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31,21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1%;反对 370,6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6936%;弃权 2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3%。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53,662,9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52,68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13%;反对 356,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6680%;弃权 21,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53,691,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3,081,29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48%;反对 332,4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6221%;弃权 17,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
部分相关制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36,404,2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36,402,7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36,423,1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36,405,5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36,414,0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