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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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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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致: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等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
关规定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它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决议召集。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分别发布了《湘潭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类
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
和沪股通投资者)、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以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为股权登记日。
  (二)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在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越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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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63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0,813,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6%。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4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1,429,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
员、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列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
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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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0,429,8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4%;7,229,80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0,525,9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6%;7,141,20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0,532,4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6%;7,135,70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0,534,1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6%;7,119,70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0,509,99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6%;7,138,20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30,516,1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6%;7,147,90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
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议案 2 至 6 为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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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未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不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法律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
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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