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7: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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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
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
公司利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
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
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
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
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
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
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
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
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
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九条 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具
体包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和
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
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
款时必须按公司设定的权限审批。由于市场原因,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时,应
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预付款退回
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
行检查,在季度末 10 天前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
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审核意见后报董事长。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
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
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每季度对关联交易情况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后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
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
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
金,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
方式清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
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
系,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
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
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
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
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
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如本制度与新的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
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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