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
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
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单位(包括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及人员
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资
料。
第二章 报 告 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
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
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
络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备案,未报备案
的,以职务高者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 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
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
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确认后执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
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掌握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报告人应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相关报告人应在股东会、董事会结
束后的第一时间将会议决议存档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应及时依法办理,并将
变更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行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
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
在内。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并配合及时披露: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七)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的 30%;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险;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事件最先发生时,以面谈、电话、传真或邮件
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 24 小时内将经过第一责任
人确认的与重大事项有关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五章 保 密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信息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报
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如
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生二
次以上的,将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
于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
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机构应
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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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