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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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造成。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3:00 在公司办公楼(苏州常熟市长江路)会议室召开,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颖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69 人,代表股份 438,516,143 股,占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4597 % 。 其 中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5 人 , 代 表 股 份
代表股份 5,73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2%。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其中提案 1.00、
提案 2.00 之子议案 2.01 及 2.0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5,195,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0736%;反对 3,2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2194%;弃权 8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5,168,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8538%;反对 3,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3362%;弃权 9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5,182,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698%;反对 3,2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3362%;弃权 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35,181,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657%;反对 3,2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2194%;弃权 10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8%。
  表决结果:同意 435,175,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179%;反对 3,2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3532%;弃权 8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9%。
  表决结果:同意 435,182,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730%;反对 3,24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3289%;弃权 8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1%。
  表决结果:同意 435,179,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9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503%;反对 3,2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3419%;弃权 8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8%。
  表决结果:同意 435,166,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8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8376%;反对 3,2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4586%;弃权 8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8%。
  表决结果:同意 435,193,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0614%;反对 3,2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2292%;弃权 8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张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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