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进行
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4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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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