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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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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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上证e互动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交流;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调研、参观;
(七)邮寄资料;
(八)媒体采访或报道;
(九)路演。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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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积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
券事务部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为证券事务部提供资料
的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或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介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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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不知
情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投资者交流,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提供咨询、策划,协助公司处理相关事务,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及说明会的筹备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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