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职位。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
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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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应与所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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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
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
查后决定;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定义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资金运用、资产
处置及签订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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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投资计划,并有权运用计划内资
金。
第十四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
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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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
相应责任;
(七)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检查。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署和履行情况;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资产购买
和处置事项;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
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总经理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
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
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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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工厂、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
会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决定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部门、工厂、子公司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
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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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于会议前一
天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议事
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
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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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一般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组
织实施。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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