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股份: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7: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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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
务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两个交
易日内填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告知书》(附表 1),通知证券事
务部,证券事务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六)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增减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分别在买入前三个交易日或卖出前二十个交易日
告知董事会秘书。如该增减持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公司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填写《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附表 2),并提交董事会秘
书进行审核。
  公司应当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有
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
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
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
其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
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
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
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附表 1: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告知书
  姓名                    填表时间
  职务                    变动情况       □增持     □减持
 详细情况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附表 2: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姓名                      填表时间
  详细情况
 证券事务部
                                  签名:
   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签名: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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