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建业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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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
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十四条要求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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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
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
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如需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15:00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人员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
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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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
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
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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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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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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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