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
理,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浙江建
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作为出资者,依照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
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
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
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如有)。股东
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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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
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母公司的意见。
第十条 子公司拟实施改制改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须事先报告母公司,并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子公司章程未规定的,
按照母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
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
定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未经其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并上报母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
借款和担保。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母公司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
同审计、制度审计及管理/营销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
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条 经母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后,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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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相关财务、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均由其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并报告母
公司,未经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向母公司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
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
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
息;
(四) 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
(五) 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
议情况提交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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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母
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
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母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负责信息提供事务,并把部门
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其实施细则由各子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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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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