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股份: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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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
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
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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