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
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能力相关证明。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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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或交易所认定的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立
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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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兼任。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交易所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
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
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后,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交易所报告和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交易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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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
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在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行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八)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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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 保证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交易所的联系;
(十二)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十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 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
所报告;
(五) 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 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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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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