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
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
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合理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合理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
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或总资产的 2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但公司保证调
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10%。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至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