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5-07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部分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
要,拟向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艺投资”)的
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的借款额度、拟向 5%以
上股东翠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郭裕春先生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的借
款额度,借款期限均为 12 个月(具体借款日期以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为了
支持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本次借款年利率均为 2%,并无存在其他协议约定
等安排,且公司无需提供相应担保。
截至目前,翠艺投资为公司 5%以上股东,郭英杰先生、郭裕春先生为翠艺
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翠艺投资为公司关联法人,郭英杰先生、郭裕春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本次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部分持股 5%以
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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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的情形,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郭英杰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翻身路 362 号 2 栋 404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姓名:郭裕春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 2038 号新港鸿花园 9 栋 304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日,翠艺投资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郭英杰先生、郭裕春先
生为翠艺投资的一致行动人,郭英杰先生、郭裕春先生与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借款协议
甲方(出借方):郭英杰
乙方(借款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万元(¥35,000,000.00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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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首批(如涉及分配出借时)借
款之日起算。
用于乙方企业周转且具体周转使用前其周转方式、周转用途均应取得甲方认
可。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2%。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即到期
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与利息,或甲方书面告知乙方的其他方式。
(二)借款协议
甲方(出借方):郭裕春
乙方(借款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15,000,000.00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首批(如涉及分配出借时)借
款之日起算。
用于乙方企业周转且具体周转使用前其周转方式、周转用途均应取得甲方认
可。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2%。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即到期
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与利息,或甲方书面告知乙方的其他方式。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关联方郭英杰先生、郭裕春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用于未来
企业经营发展使用。本次借款年利率为 2%,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
司无需提供相应担保。该交易的定价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郭英杰先生、郭裕春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持股 5%以上
股东翠艺投资申请借款,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2 亿元,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额度为人
民币 1.8 亿元。
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七次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部分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借
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一致认可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交易符
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