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免集团: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与出售资产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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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与出售资产情况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珠海格力
房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至珠海投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不涉及发行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
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
关情况如下:
了《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
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三亚合联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及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及公司相关对外
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进
行置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资产置换已参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除上述事项外,最近
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从
事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交易,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与出售资产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项目主办人:
          朱云泽        赵汉青        王常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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