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免集团: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2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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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
                核查意见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珠海格力
房产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至珠海投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不涉及发行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
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朱云泽      赵汉青        王常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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